一、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法定代表人:陈智楠
联系电话:18620291992
授权代表:丁伟
联系电话:16601252537/13482461475
被投诉人1:湄潭县石莲镇人民政府
地 址:湄潭县石莲镇九坝村街上组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5348664658
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遵义市新浦长征大招名城广厦写字楼北栋21层
联系人:金娅
联系电话:0851-28691122
二、投诉基本情况及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就“湄潭县2021年石莲镇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LBZJ采2022—002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提出质疑且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2年7月5日依法受理受理后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副本,并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和核实,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完全满足产品二和产品三技术参数要求的不足三家,具有限制性、指向性,项目缺乏竞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招标人。
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设置区间分,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
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程度评审项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
(二)投诉请求
1.暂停该项目的合同履行。
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从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专家对该项目进行论证。
五、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2、3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四十一条规定,论证费用按照“谁过错谁负担”原则,应由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关于对投诉项目“湄潭县2021年石莲镇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质证的通知》的要求出席论证现场,专家论证费用由贵州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责令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应承担的论证费用1000元支付给贵州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湄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湄潭县财政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