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
投诉人:贵州秋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健康路影剧院旁G幢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梅
联系电话:15086483731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李杨
联系电话:13984875622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断桥镇人民政府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文化路与210省道交叉口东北50米
法定代表人:文龙
项目负责人:田维君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断桥镇丰庆公司精品水果全产业链试点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采购编号为ZZXH-2022ASCG-02
四、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诉称: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断桥镇丰庆公司精品水果全产业链试点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书。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受理,并于2022年7月26日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投诉副本。现已审查结束。
五、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资格审查中,采购人以不合理的资格评审条件判定我公司为无效投标。
1、我公司投标文件作为投标的主体文件,该承诺已体现在投标文件中,并且招标文件里并未注明需要单独提交(见质疑函附件 2),以此判定我公司无效投标过于草率,过于形式主义,违反财政部发布的文件要求。
2、采购人的质疑回复中说“我单位与审查当天已明确告知责司被授权代表资格审查不通过原因及结果,贵司被授权代表已签字确定,并接收其被退回的投标文件。”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为不影响开标秩序耽误开标时间故而签字,我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只证明有这个情况,而非同意这个原因及结果。
3、采购人质疑回复说明该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与87号规定完全背驰而行,87号令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从业人员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那么该承诺是否为资格要求?如果不是资格要求,为什么在资格评审中判定我公司无效投标,如果是资格要求,就已经违反规定,采购人并未正面回答我公司问题。
投诉事项2:采购人并未根据94号令的质疑答复要求对我单位进行正确答复,质疑回复中缺少匹配的法律依据。
投诉请求:重新组织开标。
六、调查事实
本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进行审查,综合审查意见如下:
投诉事项1:资格审查中,采购人以不合理的资格评审条件判定我公司为无效投标。
经审查:
1、《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二部分谈判须知前附表“第43条采购人补充内容”明确规定“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派遣技术专员4人及以上到场服务不少于三个月…投标时提供拟派入本项目人员的相关资料,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文件强调提醒该内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依据:①《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21条、第22条规定,需单独提交资质审查文件;②《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须知正文第7条“获得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投标人应详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使递交的投标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谈判将被拒绝”;③《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须知正文 第23条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谈判将作无效标处理:13)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有关承诺的;” 。投诉人的资格审查资料缺少资格审查阶段需要提交的相关承诺,按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规定,资格审查不通过,并如实记录在资格审查表上,其被授权代表李杨已签字确认。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程序1.1条、1.2 条、 1.3条的内容,投诉人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资料不全,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投诉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避免资料不全影响投标。
2、《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及办法 “ 一、谈判程序”1.2 资格审查明确:未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应当现场签字确认其资格审查结果。未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在资格审查表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资格审查结果。投诉人授权代表李杨在监督小组代表告知其资格审查不通过后,投诉人授权代表李杨已签字确认。表示投诉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投诉人事后否定已经签字确认同意的资格审查结果,理由不充分。
3、《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 谈判须知正文 第8条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疑问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但必须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历天前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应会同采购人意见作出答复。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否则视为接受所有谈判文件规定的内容。
4、《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谈判须知前附表“第43条采购人补充内容谈判须知”为售后服务保障承诺,属采购人就本次竞争性谈判售后服务保障,并非作为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综上,本局认为,其投诉偏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内容,不支持投诉人的诉求。投标人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采购人补充通知的要求提供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材料,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人并未根据 94 号令的质疑答复要求对我单位进行正确答复,质疑回复中缺少匹配的法律依据。
经查,被投诉人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的要求编写质疑回复,投诉事项成立。
七、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断桥镇丰庆公司精品水果全产业链试点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采购编号为ZZXH-2022ASCG-02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我局认为该项目不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驳回投诉人重新组织开标诉求。
2、责令关岭自治县断桥镇人民政府、贵州颢源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今后杜绝此类情形发生。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岭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