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鑫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惠泉路141号
被投诉人1:毕节市财贸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 贵州省金海湖新区职教城
被投诉人2:贵州守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双树望城12栋2单元904室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就毕节市财贸学校生活中心1、2楼装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编号:93ZC2022A398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7月6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采购人及代理机构。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设置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其设置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即招标文件应按照《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6版)编制。本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既然适用招标投标法,就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中要求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给我公司公平竞争的权利。
投诉请求:请求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给我公司公平竞争的权利。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投诉事项的答复为:第一,关于适用法规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应当理解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首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过程中,适用作为行为结果。经认真阅读研判,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并无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和情形。第二,关于招标文件编制的情况。本项目立项、核准、审批均为同级财政部门,采购全过程接受财政部门监管,因此本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为毕节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标准文本”。经查阅,国家发改委联合九部委于2011年公开发布的《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附件《标准文本》中并未对评分办法、分值权重等实质性内容明文规定。作为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财政部门,未下发过政府采购工程类招标标准文本。本项目在同级财政部门立项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非本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因此,本项目未完全使用《标准文本》编制采购文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第三,关于报价分计算公式K值取值的问题。本项目《采购文件》发布后,投诉人提出质疑报价分计算公式K值取值过小,经采购人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对此进行研判后,认为该质疑事项成立。因此,采纳该质疑事项内容,对所涉条款进行更正。第四,关于投诉所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倾向性设置的问题。本项目积极响应《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精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设置为满足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行政许可的最低资质要求,且未附加任何其他指向性条款的要求,不存在任何的倾向性的情形。按采购文件约定的报价分评分办法,所有投标人均可获得同样公平的中标机会,并无任何投标人可以在开标前预判自己的得分。
三、核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于2022年6月7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及代理机构
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设置,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招标文件应按照《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6版)进行编制的质疑事项未进行实质性解决和准确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采购人对学校生活中心1、2楼装修改造,属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的项目,不属于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采购。即,本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综上所述,本项目属于采购方式选择错误导致供应商对法律适用及招标文件编制存在异议。为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方式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节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