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立体书第25期:如何做好合同履约及验收?这10个问题要知道
总公司中标了,可以委托当地的分公司履约吗?招标文件没有约定分包,中标后还可以分包吗?政府集采项目验收时,是采购办还是采购中心组织验收?……打开这本立体书,了解合同履约及验收的10类问题。
一、问:总公司中标了,可以委托当地的分公司履约吗?
答:从法律意义上讲,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门,所以总公司投的标,分公司履约合同通常情况下没有障碍。但招标文件有限制的,应按照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问:A公司中标后授权给B个人,B个人又在收到授权后在本地注册了一个B公司,实际上由B公司来执行中标事项,这样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问:招标文件没有约定分包,中标后还可以分包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四、问:如果项目名称为“×××设备硬件采购”,采购需求中对设备的软件系统有要求,投标人也进行了响应,采购人可以在签合同阶段以“项目名称只有硬件没有软件”为由不签合同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改变项目名称、不签合同均系违法行为。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五、问:政府集采项目验收时,是采购办还是采购中心组织验收?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办、采购中心不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六、问:甲中标后,将项目分转包给乙,能否对甲乙公司都进行处罚?
答:这种情况只能是对甲公司进行处罚,因为作为中标人,甲公司不应该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乙公司未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对其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问: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还能参与验收吗?
答: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是可以参与项目验收的。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邀请专家参与验收,邀请专家参与合同履约验收注重的是专业能力,既可以是前期参与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也可以是未参与项目评审的其他专业人员。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规定:(七)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八、问:中标供应商因故不能履行合同,能否变更由第三方履约?
答:不可以。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变更。交由第三方履行属于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情形,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九、问:工程采购项目供应商自愿承诺五年质保,可以吗?
答:一看采购文件中要求的“质保期五年”是否属于带“★”号的重要条款;二看拟成交供应商承诺的质保期二年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以上两条,若有一条不满足,就可作终止采购处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问:政府采购项目保险招标,中标以后采购人的社区服务数量有所增加,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范围签署,还是可以变更?
答:中标合同按照招标文件的范围签署,同时签订一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数量显然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了解更多实务问题请关注采购学园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