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日前发布了5则行政处理决定公告(盐财(采)决定〔2022〕16号——20号),对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4家采购单位及1家代理机构进行了处理。
盐财(采)决定〔2022〕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指出,盐池县花马池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计划编号:盐财(采)2021-0907-355)存在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问题(招标公告未体现政策采购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未严格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即未在采购文件中列明所属行业)的问题。该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公开招标公告应包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等内容,以及《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关于“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的内容”的规定。
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的规定,对采购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
盐财(采)决定〔2022〕1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指出,盐池县博物馆馆藏文物保护修复项目(采购计划编号:盐财(采)2021-0322-43号)存在未在法定时限内公告采购合同问题:采购合同签订后超出2个工作日进行合同公告;盐池县文化旅游广电局雷记沟回汉支队驻地旧址修缮工程项目(采购计划编号:NXYC-2021-ZC005)存在未执行采购政策的问题: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部分关于“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1〕2号)第十五条“除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形之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均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十七条“ 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符合第三条至第六条及第九条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8%-10%(工程项目4%-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的规定。
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的规定,对采购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
盐财(采)决定〔2022〕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指出,盐池县科学技术协会盐池科技馆交互式智慧互动科普穹幕项目(采购计划编号:盐财(采)2021-1020-429)①存在未在法定时限内公开采购合同的问题②存在“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即供应商按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报价得分计算时没有进行价格扣除”的问题。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部分关于“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1〕2号)第十七条“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符合第三条至第六条及第九条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8%—10%(工程项目4%—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的规定。
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的规定,对采购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
盐财(采)决定〔2022〕1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指出,代理机构代理的盐池县花马池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计划编号:盐财(采)2021-0907-355)存在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问题(招标公告未体现政策采购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未严格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即未在采购文件中列明所属行业)的问题。该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1项公开招标公告应包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等内容,以及《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关于“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的内容”的规定。
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的规定,对代理机构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
盐财(采)发〔2022〕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指出,采购单位存在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类似业绩”限定政府采购业绩,要求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标公告,变相的限定了特定行业绩,同时要求20 份业绩满分20分,分值设置过高,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问题,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行为;①存在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问题;②存在招标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作为禁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问题;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评标办法将“投标文件编制情况”作为评审因素,与项目质量或者履约无关)问题;存在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定独立法人资格问题;存在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定供应商特定经营范围问题,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存在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问题。
吴忠市盐池县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七十八条“采购人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七十八条“采购人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对采购单位作出警告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