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专项督查要求,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根据国家和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我省已于2020年8月起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不得以质保等名义克扣款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全面清理违规收取的政府采购质量保证金
各地、各部门要逐一排查,抓紧清理本地、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违规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对已经违规收取的,要立即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对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合同等模板和标准文本中关于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表述,要同步予以调整完善。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确保清理到位,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请省级各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汇总本部门、本地区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情况,于2022年7月4日前书面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无相关情况的,也请一并报送。
联系电话:025-83633063,传真:025-83633057;电子邮箱:jszfcg@126.com。
理情况统计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7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情况统计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