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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西安市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厅综合处 2018-09-18 00:00:00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报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编办根据《关于做好陕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陕财办综〔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了《关于做好西安市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关于做好西安市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陕财办综〔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创新事业单位管理机制,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提高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施策。将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明确各类事业单位实施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要求。

2.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注重规范操作,鼓励竞争择优,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3.坚持统筹协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形成改革合力。

4.坚持有序推进。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先选择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开,同时,给予必要的支持政策,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三)改革目标

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购买服务

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角色作用,明确相关要求。

(一)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成剥离行政职能改革后,应当根据新的分类情况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属性,有效发挥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条件逐步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增强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

(五)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三、主要措施及任务

(一)分类分步推进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

参照省上做法,2017年,选择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7个部门进行试点。上述七部门应与市财政局、市编办相关处室充分沟通,梳理确定本部门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采购方式、资金量等情况,并完善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于8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编办。在编制2018年部门综合预算时,将承担公共服务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相关财政拨款调整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市级其他部门要积极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相关准备工作。

2018年,7个试点部门组织实施好本部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签订购买合同,加强监督,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关费用。

2019年,进一步扩大试点,增加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6个部门,试点部门增加到13个。

2020年,全面推开,市级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要求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各区县、各开发区要根据各自实际选择试点单位或参照市上做法进行改革,逐年增加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规模,确保2020年全面推开,完成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标。

(二)完善财政经费保障方式和相关支持政策

1.完善经费保障方式。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购买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原财政拨款改为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各级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

2.完善购买服务的实施方式。2020年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购买服务事项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

3.探索建立与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相适应的财政支持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实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经费预算由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管理。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创新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管理,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入。

4.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并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

(三)加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1.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数量、质量、服务要求等及时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

2.推进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结合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推进政府购买事业单位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事业单位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考量因素,健全对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及效率。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

3.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4.做好信息公开。各级政府部门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要事前公示的要按要求做好公示。积极推进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绩效信息公开。

5.建立完善购买服务目录。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细化由本部门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报经同级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财政、机构编制、行政主管部门把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财政部门要加强购买服务工作督导,建立健全与编办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监管、绩效评价。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积极指导、督促、推进所属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并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

(三)加强调研督导。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直接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各区县(开发区)、各部门要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财政、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改革工作沟通协调,组织做好改革工作督导、专题调研、政策培训和经验推广,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认真总结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试点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试点部门、各区县(开发区)应及时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区县(开发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8月底前送市财政局、市编办备案。同时,建立改革进度定期报告制度,2018-2020年每年1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市编办报送改革进度相关材料,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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