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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岚皋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厅综合处 2021-01-15 00:00:0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县政府2020年第1次常务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县财政局对《岚皋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

岚皋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快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0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九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委、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负责统筹协调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事宜,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审核并公布本级政府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安排、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县司法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县人社局负责承接主体在劳务用工方面的监管和指导,提出用工具体意见;

(四)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价格认定、成本调查工作;

(五)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与管理。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司、企业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审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八)县监委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九)购买主体负责提出项目采购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信息,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五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计划申报。政府购买服务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承担的职能和工作需求,填报《岚皋县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审批表》,向县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计划审批。县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受理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经批准后,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选择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要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书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并将合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备案。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五)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  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既要禁止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绩效评价等情况,统筹安排拨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岚皋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岚政办发〔2018〕25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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