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随《通知》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以下简称《禁止行为清单》),要求各政府采购当事人遵照执行。《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5月30日印发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黑财采〔2018〕7号)同时废止。
据统计,《禁止行为清单》中共包括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其他四个禁用类别,禁用内容共48项,如:无论何种采购方式,禁止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无论何种采购方式,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无论何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货物和服务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无论何种采购方式,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条件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