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日前,南京市财政局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负面清单》(宁财购〔2022〕125号,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监管部门把《负面清单》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重点,纳入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强化日常监管的刚性约束。同时,列举出4大类、94种、362项禁止行为。
原文如下:
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江北新区、各区(园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城市的决策部署,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构建更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南京市财政局会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结合近年来推进的需求管理、全流程公开、框架协议采购、助企纾困等最新政策制度要求,制定了《南京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请南京全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日常采购活动中对照把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绩效性。
一、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以分类列表的形式,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中的禁止性行为和规范采购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归纳集成,明确划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四方当事人的权责边界,将抽象的法规条文结合实际应用场景转化为具体清晰的工作指引,共包括4大类、94种、362 项:
1.采购人适用部分:包括48种160项,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需求提出、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环节的禁止性行为。
2.代理机构适用部分:包括36种135项,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在文件编制、信息发布、项目组织、代理收费等环节的禁止性行为。
3.评审专家适用部分:包括3种26项,指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评审过程中、评审结束后不同阶段的禁止性行为;
4.供应商适用部分:包括7种41项,指供应商在提交文件、信用承诺、合同履约、质疑投诉等环节的禁止性行为。
二、应用要求
1.各有关单位,江北新区、各区(园区)财政局要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履职尽责和依法行政的角度,高度重视《负面清单》的推广应用,认真组织学习研讨,并积极向有关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开展宣传,使政府采购当事人对禁止性行为的具体内容做到应知尽知,确保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采购绩效。
2.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将本《通知》要求纳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组织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环节审慎对照执行,加强制度约束和风险预警提示;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要严格对照《负面清单》中列举的禁止性行为,切实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
3.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把《负面清单》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重点,常态化列入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四方当事人的日常管理,如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发生《负面清单》中列举的禁止性行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