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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取消投标保证金,宁夏征求意见了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 2022-07-04 14:28:27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宁财便函〔2022〕927号),指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阅提意见,并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将意见建议以纸质或电子方式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从五个方面对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是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自2022年8月1日起。全面取消自治区内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自治区及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2022年7月底之前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报名确认流程优化准备工作。各级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2022年8月1日起发布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并告知投标供应商报名确认事项要求。

二是优化履约保证金收取形式和比例。自2022年8月1日起,对供应商能即时供货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如电脑、打印机等通用类办公设备),采购人应加大履约验收管理,验收合格后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全部合同资金,不再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不能即时供货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履约时限较长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鼓励各级采购单位对履约诚信良好的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由供应商以支票、本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且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予以退还。

三是依法严格设置保证金。各级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设置并收取法定以外的任何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清理退还已收取各类保证金。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对于已收取但超过法定时限未退还的各类保证金,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日内全部清理退还。对于历年来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登记造册,并于2022年8月底之前按照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各级国库。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时依法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由集中采购机构上缴;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或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时依法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由采购人上缴: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发现中标供应商违反中标合同约定,且符合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没收要求的,由采购人上缴本级国库。

五是强化供应商行为约束。为化解保证金取消或降低比例收取对政府采购活动造成流标、废标以及违约的风险,对已递交投标文件确认参加投标却未参加,以及不按照中标合同约定履约的供应商,各级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对其不诚信行为进行及时记录,其行为记录将作为采购人招标采购有力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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