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嵩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公告
公告正文
嵩明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公告
嵩财采行政处罚决告〔2022〕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相关当事人:嵩明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俊毅
地址: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秀嵩街49号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本机关对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嵩明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此项目违法设置歧视性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三、处罚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相关程序终结后,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并通过法制审核,做出此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嵩明县自然资源局警告的行政处罚。
做出此处理决定的日期是2022年5月27日。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上述处理决定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30天,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嵩明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嵩明县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