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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财采〔2022〕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2022-06-15 00:00:00

云南省财政厅

云财采〔2022〕9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推动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相关政策落实,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增强政治自觉。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做好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合同备案、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感。

二、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统筹指导,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出实效

三、确保提高预留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2年下半年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实施计划将符合条件项目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实施计划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计划清单见附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的指导,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招投标领域有关招标文件、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使其契合预留份额、价格扣除优惠等惠企政策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22年6月23日前报省财政厅汇总。

四、落实价格评审优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执行新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结合市场调研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价格扣除比例,避免搞“一刀切”,将单位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固定为同一扣除比例。

五、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昆明市、红河州、保山市可根据地方实际在其辖区内开展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信用担保、合同融资等创新试点工作,推广应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单)、担保保函等保证金缴纳收取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融资贷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试点州(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试点内容,于2022年7月底前将包含试点内容、试点范围、工作措施、拟取得成效等内容的试点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并争取在2022年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试点期间,如有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六、加强政策执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政策措施执行监管,通过数据分析,项目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资格条件、信息公开、交易收费、保证金收退、合同款项支付等情况的跟踪监督,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省财政厅将定期对省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提质增效。

附件: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计划清单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0日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采〔2022〕9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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