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慧
业绩可以直观反映供应商履约能力,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常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业绩要求设置不当,也常成为供应商的质疑或投诉事项。
那么,政府采购该如何设置业绩要求?有哪些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整理了财政部国库司近三年对有关问题的答复。
1.问:本项目需完成与相关单位(应急、消防、安监、地震等)应急网络的对接,是否可以在评分细则设置承接应急、消防、安监、地震等部门的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同类业绩为加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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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且没有指定特定金额、特定行业和特定数量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是否会对新成立的公司不公平,属于排斥小微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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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驾管信息化监管中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有一评分细则:“提供2017年以来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车驾管综合监管类),每提供一个得 1分,最多得 5分。”请问上述业绩要求是否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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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某物业项目公开招标,在设置业绩时,是否可以以面积来设定评审因素,如达到多少面积得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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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子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其母公司的业绩进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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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某审计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2017年以来,每承担1个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4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3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1分,本项最多得12分。”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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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问:在某财政评审项目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是否可以规定企业完成的财政评审项目业绩优者得15分?业绩优者即2017年1月1日-至今完成单项工程评审额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包含1亿元),有1个得 3分,最高得15分,并具备财政评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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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可以将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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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业绩”中设置:“投标人2017年以来开展的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等综合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单独实施的保安服务项目除外)的业绩情况,每份业绩得1分,满分5分”,是否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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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问:某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核心产品,业绩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将供应商具备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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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为”投标人近三年具有省级或部级业绩得5分;市级业绩得3分,县级业绩得1分”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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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是否可以将投标人提供所投同类产品销售合同(与本项目规模相当)作为加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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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问: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通常会对供应商具有的类似业绩进行评分。在物业服务项目中,设置供应商具有不低于本项目建筑面积或服务面积的类似业绩评分项,是否可行?在保安服务项目中,设置供应商具有不低于本项目需要的最低保安员数量的类似业绩评分项,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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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问:分公司投标,可以用总公司的业绩和资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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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分内容业绩年限设置从2015年开始至今(2020年),这个年限设置是否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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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问:采购人想要公开招标采购10万棵A树木,因为农林作物种植的时间要求紧迫,需要中标的供应商能有足够履约能力,要求提供2019年以来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20万棵以上A树木合同复印件得1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复印件每增加1份加1分,最多得10分。请问这样设置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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