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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小知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你都用对了么?

政府采购信息网 郝帮滔 2022-06-30 15:05:47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常见的政府采购方式有什么区别?这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的提问。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分别从定义、适用情形、评审方法、成交原则为大家做一个区分。

从定义上来看,竞争性谈判指的是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指的是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在适用情形方面,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各有五种适用情形,其中三种是相同的,分别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不同的两种情形为: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和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情形适用于竞争性谈判;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适用于竞争性磋商。

评审方法方面的区别比较大。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是比照最低评标价法:最后报价提交后,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也对“供应商可放宽至两家”的情况做了规定: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最后报价提交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如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方面,在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中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关于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您还有哪些疑问呢?欢迎在下方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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