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随《通知》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根据《实施方案》,集中采购机构考评工作,按照评价与检查工作相结合的方式,从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建设情况、采购活动开展情况、采购工作效果和职业素质等方面开展。考核内容分为单位内部管理建设情况、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政府采购工作效果、职业素质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31个具体评价内容,并制定了评分标准。年度考评指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具体评价内容进行调整。根据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推进的需要,考核内容设定了加分项目。加分项原则上不超过5分。
《实施方案》明确,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财政部门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评,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价打分,并附相关佐证材料。集中采购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财政部门在集中采购机构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采取线上审查、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评工作,通过检查采购文件,调取采购活动现场视频资料,查找发现问题。
《实施方案》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是加强单位管理,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电子化交易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无特殊情况上半年完成。印发考核评价工作通知,明确考核时间、考核步骤、抽查项目范围及数量、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考评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等次。优秀等次≥90分,90分>良好≥80分,80分>中等≥60分,差<60分。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考核评价发现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落实主体责任,进行处理或跟踪督促进行整改。考评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要求将考核评价结果及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考评结果报送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考评要求由盟市统一部署、统一考评或旗县交叉考评等工作方式,集中工作力量,全面掌握地区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状态,为我区整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提供基础信息资料和决策参考。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考评工作对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考评资料。各考核评价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指标体系,熟悉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在与集中采购机构充分沟通交流的基础上,科学有效的做出评判。在考核评价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自觉接受被考评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