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百科第58期:中标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恶意低价中标吗?
本周,有从业者向采购学园咨询:某个物业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对中标人的中标价格综合分析后发现,该项目拟投入人员的平均工资约为500元/月,远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月,这样项目做下来显然是亏钱的。那么是否可以判断中标人属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低价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
首先明确答案,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招标投标法“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这是因为:第一,企业的个别成本没有统一的计算方法,用是否低于成本价来衡量供应商报价的合理性,没有可操作性;第二,某些情况下,供应商报低价也有其合理性。比如,有的供应商需要尽快打入某一市场,需要获得业绩,即便是明知亏钱也要做,这属于供应商合理的市场行为;再比如,有的供应商在人员成本、管理方式上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因此也会出现报低价的行为。
另外,以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供应商报价的下限,这属于变相设定最低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所以,不能以恶意低价中标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政府采购中没有恶意低价中标的说法,政府采购的理念也不排斥供应商报低价。供应商报价是一种市场行为,限制供应商报低价,其实也限制了竞争,不合理。
不限制报低价,但是对于明显低价还是要处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这条规定将判断供应商报价合理性的权利交给了评标委员会。如供应商提交了书面材料,可以证明其报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也承诺能够保质保量地按合同履约,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认可。
同时,对于低价中标的投标人,要注意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好,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