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6月21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至7月21日,为期30日。
对于机构从业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二)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设施和相应资金;
(三)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团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回避原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属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的,不得参加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
原文如下:
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从业人员定义〕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业人员同一时间只能受聘于一家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监管的招标投标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行政监督部门推进协同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见证服务,记录和报告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代理行为,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从业规范
第六条〔守法自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行为规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机构选择〕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招标人采取抽签、抽取、摇号、比选、入围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机构从业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二)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设施和相应资金;
(三)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团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机构从业权利〕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招标人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
(二)获得合同约定与代理工作内容和成效相匹配合理的经济报酬;
(三)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机构从业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国家政策及有关标准;
(三)拒绝招标人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四)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代理业务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七)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代理业务;
(八)主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九)协助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开展工作;
(十)依法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受招标人委托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投标资格条件、评标办法等内容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
(十二)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要求,完整保存代理项目的相关资料;
(十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招标行业协会的指导;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条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电子招标投标流程,熟练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六)未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权利〕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依法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有权自主选择从业单位,依法从事招标工作;
(二)按照所在单位工作职责安排,依法开展招标相关业务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提示提醒报告、抵制和纠正招标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义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在代理招标投标业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招标人负责,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履约,尽心尽责履行本职工作;
(四)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五)关注招标投标政策动态,参加职业培训,积极学习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六)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接受行业组织的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代理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范围、期限、档案保存、项目负责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合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招标人应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原则上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概算)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服务范围〕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范围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依法依规组织开评标活动;
(五)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
(六)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八)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九)协助、配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异议投诉;
(十)收集、保存和移交招标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受招标代理机构委派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的管理者。代理合同签订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编审〕招标文件实行文件审核人制度。文件审核人是受招标代理机构委派审核招标文件内容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的专业人员,是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人。招标文件扉页应明确编制人及审核人姓名和工作单位。
第十八条〔回避原则〕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属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的,不得参加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机构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完善有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更新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评价
第二十条〔评价方式〕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建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评价机制,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原则,由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服务质量(招标文件编制、业务水平、职业规范)进行评价(详见附件)。单项评价分数低于5分(含5分)的,需填写评价理由。
第二十一条〔评价时间〕招标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30日内进行评价,投标人应当在项目开标后、评标结果公示发布前进行评价,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时进行评价。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默认评价满分。
第二十二条〔评价结果〕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评价最终结果为各类评价主体评价结果的平均值,评价结果通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开,并动态更新。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目录清单和服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人自愿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管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标准统一、协同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监管方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所监管的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该项目中的招标代理行为进行同步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畅通渠道〕招标投标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投诉,也可以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依规根据职能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责任原则〕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由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有下列行为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定期通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开:
(一)代理依法必须招标、属于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但未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在招标过程中,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原件核对、现场确认等环节;
(四)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五)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或中标人额外补偿;
(七)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九)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十)授意或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十一)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材料中,诱导或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邮件等方式提供潜在投标人信息、投标资料;
(十二)公告公示信息存在错漏或录入的项目信息与发布的招标文件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参与投标;
(十三)受委托编制标底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或接受同一项目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服务;
(十四)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少于5日;
(十五)通过售卖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假借招标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六)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影响评标活动正常开展;
(十七)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
(十八)对开标过程不记录;
(十九)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
(二十)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的招标投标报告和电子文档;
(二十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十二)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十三)收费不提供正规发票;
(二十四)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参与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四)在交易中心场地内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行业自律
第三十条〔行业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代理行为规范、服务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引导、教育和约束。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主动协助各级发展改革和行政监督部门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