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对资格审查相关问题提出疑惑,其中问得较多的问题是:“公开招标中,企业信誉能不能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针对这个问题采访了业界专家。
一位业界专家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故企业信誉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北京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平认为,企业信誉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资格审查需要极为客观的标准,否则难以做到政府采购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李国庆指出,政府采购供应商首先是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信誉包括商业信誉、企业诚信等等,属于广义的商业信誉。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具体的企业信誉要求,作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内容。但不能以特定区域或者行业的信誉作为资格审查要求,那样就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