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6月15日,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评标专家考评等级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等规定,进一步加强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青政务〔2022〕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选聘入库与退出机制,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由青海省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为青海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以及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准入退出、教育培训、抽取管理、信用评价等适用本办法。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通过“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电子管理系统”进行。
第四条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负责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青海全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依据相关规定随机抽取。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适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评标专家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可以结合青海省实际增加相关分类。
第七条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西宁区域库、海东区域库、海西区域库、海南区域库、海北区域库、玉树区域库、果洛区域库、黄南区域库、格尔木区域库等九个区域库组成。
第八条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向社会公开征集选聘评标专家,征集选聘活动接受公众监督。
申请人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单位推荐函应存档备查。
第九条 入选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取得国家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满8年);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本人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被取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申请程序:
(一)登录注册:申请人登录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qhggzyjygovcn),使用身份证号码进行免费注册,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
(二)信息填报:申请人在线真实填报《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申请表》(附件2)。
1.基本信息:完整填写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名称,所学专业名称应当与毕业证书所载名称一致。完整填写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名称应当与单位公章一致。技术职称通过时间应当与职称证书一致。工作简历是指从事具体专业工作的简历,跨专业申报的,说明具体专业和工作年限,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专业信息:申请人“申报专业”应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结合专业教育经历、专业工作经历,在三级类别选择相关专业。选择主评专业不超过2个、兼评专业不超过4个。评标专业经审核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取得新的专业资格证书确需调整评标专业的,按调整评标专业相关要求办理。
3.扫描件上传: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
(1)本人身份证正面、反面;
(2)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3)个人2寸免冠证件照。
申请人对所填信息、所提供证件(含扫描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人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经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方法及职业道德等评标专家入库培训,熟练掌握电子辅助评标操作流程。申请人培训合格的,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颁发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未参加培训的申请人不予入库。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
第十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资深专家库,库内评标专家可申请加入资深专家库(入库细则另行制定)。资深专家可受邀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供评标评审、论证咨询;为行政监督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争端、技术难题等提供专家咨询。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进行修改。修改分自行修改和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人员受理、复核后修改。
专家自行修改信息为:银行卡相关信息、联系电话。
管理人员修改信息为:工作单位变更、回避单位增加;增加新取得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调整评标专业,调整评标专业的应提交《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调整评标专业申请表》(附件3)。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实行网上请销假制度。评标专家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事先登录专家个人页面进行线上请假,事后销假。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交易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 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存在回避情形时,依法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管理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 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年龄超过70周岁的,系统自动终止其评标资格;
(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入库申请表、从事专业工作情况和简历、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参与评标工作情况、信用承诺、信用评价情况、被投诉情况及核查处理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应当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泄露相关数据。
第三章抽取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经济类专业是指造价、财务、审计、统计等专业;技术类专业是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标准设备、材料等专业。
第二十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配置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平台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配置“国家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家铁路总公司铁路工程”等国家专业库评标专家抽取终端,进场交易的交通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等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相关国家专业库评标专家抽取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使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抽取评标专家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
(二)具备记录抽取评标专家过程的监控设备;
(三)具备评标专家抽取表密封打印设备。
第二十六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使用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所需的评标专业和人数,为招标人提供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服务;
(二)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
(三)抽取评标专家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当日,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抽取的,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由监督部门确认。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或选择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抽取程序: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监督部门监督下,填写《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附件4),依照《招标代理机构专家抽取操作手册》进行随机抽取;
(二)系统自动锁定抽取结果,抽取的评标专家预定解密时间应不早于预约的评标开始时间;
(三)依据评标专家保密要求,到达评标专家预定解密时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签到表》(附件5)以密封等保密形式在评标区提供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签收。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的评标专家发生下列异常情形时,应当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抽取的评标专家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未能参加评标或未能完成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专家迟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决定不予等候的。
第三十条 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线上提交《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补充抽取申请表》(附件6),由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补充抽取,将《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补充抽取签到表》(附件7)以密封等保密形式在评标区提供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签收。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专家抽取系统以语音、信息方式自动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迟到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选择等候已抽取评标专家,也可以选择不予等候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三条依法随机抽取并确认的评标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四章评标管理
第三十四 条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的,应当按照专家抽取系统通知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区域参加评标,并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评标开始时间之前抽取到的评标专家,评标开始时间40分钟后到达的视为迟到;评标开始时间之后抽取到的评标专家,收到评标专家专用语音通知时间40分钟后到达的视为迟到。因迟到未能参加评标的专家,不予补贴交通费用。
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要求:
(一)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评标地点参加评标活动;
(二)已接受评标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评标;
(三)进入评标区应携带身份证和CA数字证书,通过身份证(或人脸)识别进入评标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评标系统,并在评标资料上使用 CA 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未携带 CA数字证书或因专家自身原因CA数字证书无法正常使用的,不得参加评标活动;
(四)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应按要求存放携带的各类通讯工具,配合完成评标区电子检测;
(五)不得在评标区内从事与现场项目评标无关的其他工作;
(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时间;
(七)禁止在评标区域内吸烟;
(九)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评标要求:
(一)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二)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熟练掌握电子辅助评标操作流程,并独立完成评标工作。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评审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自评标结束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评标专家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银行卡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评审劳务费。参加同一项目重新评审(复审)的专家,不得重复收取评审劳务费。
第三十九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审劳务费标准按照《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审劳务费支付标准》(附件8)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考评管理制度,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抽取、考评、奖惩等内容,并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每年应按时参加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评标专家培训及考试情况,将作为评标专家考评依据,并在评标专家电子档案中记录。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年度内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日常考评扣10分;连续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暂停其6个月评标资格,并予以通报;连续三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暂停其12个月评标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信用考评实行计分制,根据《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考核量化记分标准》(附件1)记分,基础分值为100分。评标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日常考评评价周期为一个年度,按项目采用“一标一评”。评标专家在“一标一评”中的扣分情况将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并记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对于所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待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标一评”。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一标一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考评等级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信用行为记录周期为一年。
(一)考评得分在11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评得分在80~109分的,为良好;
(三)考评得分在60~79 分的,为合格;
(四)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考评结果应用:
(一)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分值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25分或一次扣分15分的,暂停其6个月评标资格,并予以通报;
(二)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分值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35分或一次扣分20分的,暂停其12个月评标资格,并予以通报;
(三)评标专家有“情节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或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七条 被暂停评标资格的专家,暂停期满后,接受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签订诚信评标承诺书,可恢复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四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日常考评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完成,并予以公示。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年度考评得分由日常考核、奖励加分组成。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评标专家的奖惩,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以《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奖惩情况公示记录表》(附件9)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无异议后记分。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对“一标一评”、日常考评、年度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评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十条 评标专家年度考评结果实时推送至“信用中国(青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政务服务监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评标的;
(三)索要、收受投标人、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资格的人,应当从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从事任何评标工作,招标人也不得再聘请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招标人代表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在评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招标人代表为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在评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招标人所在同级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日常信用评价工作。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十七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端工作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标专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操作规程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专家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公资〔2018〕22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青公资发〔2017〕10号)、《关于使用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评价系统的通知》(青公资发〔2017〕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