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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落实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不搞“一刀切”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 2022-06-17 17:35:53

云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采〔2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向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并从切实增强政治自觉、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提高预留份额、落实价格评审优惠、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通知》,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做好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合同备案、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感。

《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做好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合同备案、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获得感。

《通知》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2年下半年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实施计划,将符合条件项目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实施计划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计划清单见附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的指导,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招投标领域有关招标文件、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使其契合预留份额、价格扣除优惠等惠企政策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22年6月23日前报省财政厅汇总。

在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方面,《通知》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执行新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结合市场调研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价格扣除比例,避免搞“一刀切”,将单位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固定为同一扣除比例。

《通知》强调,昆明市、红河州、保山市可根据地方实际在其辖区内开展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信用担保、合同融资等创新试点工作,推广应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单)、担保保函等保证金缴纳收取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融资贷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试点州(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试点内容,于2022年7月底前将包含试点内容、试点范围、工作措施、拟取得成效等内容的试点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并争取在2022年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试点期间,如有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通知》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政策措施执行监管,通过数据分析,项目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资格条件、信息公开、交易收费、保证金收退、合同款项支付等情况的跟踪监督,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省财政厅将定期对省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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