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青财采字〔2022〕684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规定,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通知》要求,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46号文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上述具体价格扣除比例由采购人确定,并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46号文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研究接受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和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各地区、各单位在采购活动中要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同时,鼓励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贷款。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支持和便利。
《通知》明确,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开展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要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采购资金,切实加快采购资金的支付进度。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报告等理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采购资金。鼓励采购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向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预先支付一部分合同款项,预付款比例可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通知》规定,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应用,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积极探索远程异地评审,实现远程开标和“不见面”评审,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执行效率,构建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原则上各市州于2022年底、县区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上线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在加强监管确保落实方面,《通知》提出四项要求:一是注重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开展专项培训辅导,督促采购人严格按照46号文规定和其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是注重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开展专项培训辅导,督促采购人严格按照46号文规定和其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是强化监督执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持续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采购人未按照46号文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46号文规定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以及供应商提供不实的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注重沟通协调。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推动政策落地实施。各地区、各单位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反映,确保相关要求部署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