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及处理指南
(一)投诉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二)投诉处理事项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审查、受理和作出处理决定。
(三)投诉处理权限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四)投诉受理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
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5、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供应商可以通过现场递交投诉书和邮寄递交投诉书的方式依法投诉,投诉人通过邮寄递交投诉书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进行邮寄,并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现场身份确认,已确保其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为投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投诉审查及受理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4、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六)投诉答复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七)处理时限
财政部门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八)审查方式及调查取证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九)暂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十)投诉撤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十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2、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3、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4、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十二)处理决定书送达及处理结果公告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贵州分网)上公布,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的网址为:http://www.ccgp-gui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