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GZLBZJ采2022-0028二、项目名称:
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清扫车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邮编:20008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陈智楠
联系电话: 18620291992
授权代表: 丁伟 联系电话:16601252537/13482461475
地 址:上海电虹口区北宝兴路335号1幢3楼307室
邮 编: 200080
被投诉人1: 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 贵州省正安县桐都大道朝华苑
邮 编: 563400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3508522666
被投诉人2: 贵州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遵义市新蒲长征大道名城广厦写字搂北栋21层
邮 编: 563000
联系人: 金娅 联系电话:0851-28691122、18385009500
四、
投诉事项审理
情况
(一)受理情况。投诉人就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清扫车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提出质疑且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起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我局于2022年5月5日收纸质资料,于5月5日予以受理。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检查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
正安县综合执法局、
贵州鲁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下同,于5月10日提供了书面答复。(二)答复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涉嫌违规操作。
被投诉人答复:
按黔府办发[2020]35号文件批复,未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的技术参数响应程度的评审分值设置未与评审标准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被投诉人答复:
关于技术参数,根据专家论证要求已作详细更正并已量化。更正详见招标文件。投诉事项3:更正后的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审标准,横向对比,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被投诉人答复: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取消评分标准中项目实施方案。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中标前要设有本地化售后机构,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涉嫌倾向本地供应商,对外地供应商歧视待遇区别待遇。
被投诉人答复: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取消售后服务中当地服务要求。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一栏中对技术支持、培训计划及方式调整为培训计划及维保方案。更正详见招标文件投诉事项5:磋商文件报价要求不合理,变机设置最低限价,且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被投诉人答复: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设置成本警戒的作法不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依然可以在成本警戒线之下报价,对该报价不得作为无效标处理。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违规设置评审得分且报价相同的并列,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茬的内容不合理,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被投诉人答复:
财政部87号令规范的招标方式为货物服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项目的招标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只能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三)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2年3月28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需求公示,于4月8日发布了采购公告标,于4月21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并分别于4月18日、4月24、5月7日分三次发布了延期公告。其间,2022年5月6日,被投诉人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重新进行了论证。对投诉人提出的招标文件相关参数进行了相应的更正。
本局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一:正安县综合执法局清扫车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是合规的。依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条规定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金额)“低于200万元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且采购人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需加装部分组件,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二款有“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投诉事实不成立,驳回此项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二:该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方和代理机构重新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并修改。
针对投诉事项三:该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方和代理机构重新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并修改。
针对投诉事项四:该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方和代理机构重新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并修改。
针对投诉事项五:投诉事实不成立,驳回此项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六:投诉事实不成立,驳回此项投诉。
五、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
综上所述,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事项一、五、六;(二)投诉事项二、三、四成立,但不影采购程序,我局已经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安县人民政府或遵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安县财政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