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财监〔2022〕2号
一、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南浩运文体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浯溪中路361号
邮 编:426100
法定代表人:何海波
联系电话:18944957666
被投诉人1:平塘县教育局
地 址:平塘县商务中心
邮 编:558300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854-7227872
被投诉人2: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路西侧腾翔·迈德国际一期A2栋1单元13层4、5号
联系人:潘经理
联系电话:18586851972
二、投诉基本情况及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平塘县教育局和广州市百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平塘县第四中学信息化设备补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BYCG2022--002号)的多项评分标准质疑事项复函不服,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2年4月2日依法受理,受理后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副本,并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和核实,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将提供标的物检验报告、证书、认证证书、官网截图等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评审因素违规。
2.采购文件将“CCC”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违规。
3.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项目实施方案、安装、售后及验收方案等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被投诉人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CMMI5级及以上证书”作为评分项违规。
5.被投诉人将“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项违规。
(二)投诉请求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等。根据上述规定,投诉人提出的“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厂家鲜章等同于厂商授权”这一说法为假设事项,目前,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加以证实。因此,本局对投诉人提出的该条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第三十条“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根据上述规定,“CCC”认证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法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因此采购文件将“CCC”认证书作为加分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局对投诉人提出的该条投诉事项予以支持,将责令被投诉人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上述规定,应该更加细化评审要素中的评分项。因此,本局对投诉人提出的该条投诉事项予以支持,将责令被投诉人进一步量化指标并进行修改细化。
(四)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CMMI认证”在企业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中体现了企业年限和人员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上述规定,本局对投诉人提出的该条投诉事项予以支持,将责令被投诉人取消该评分项。
(五)关于投诉事项5:
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9项规定: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论证“这就意味着软件著作权证书,从取消登记备案的那一天起就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效力。既然是已经失去效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就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加分,也不该作为评审加分项”这一说法为假设事项,目前,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及法律事实依据加以证实。因此,本局对投诉人提出的该条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相关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5。
(二)针对投诉事项第2、3、4,责令被投诉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发布公告继续招标采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塘县财政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