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贵州友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友山基金大厦5楼
被投诉人1:贵阳市财政局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50号
被投诉人2:贵州北辰星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财智中心C座7-19
投诉人参加贵州北辰星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的“贵阳市会计无纸化考试定点考点项目(BCXZFCG2022-001CG)”公开招标采购,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4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于2022年4月8日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审查结束。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贵阳市财政局委托贵州北辰星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对“贵阳市会计无纸化考试定点考点项目(BCXZFCG2022-001CG)”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投诉人认为招标过程及结果损害本公司利益,于3月24日向贵阳市财政局、贵州北辰星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递交质疑函,质疑内容为:1.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在开标前无自建好的考试场地;2.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存在串通投标行为;3.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提供虚假设备和场地租赁协议;4.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提供虚假业绩证明;5.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财务审计报告造假;6.供应商之一贵州思迈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业绩造假;7.供应商之一贵州省财科会计考试培训中心(普通合伙)机位数造假;8.部分中标供应商,机位总数严重造假。贵州北辰星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对质疑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4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为:
1.中标供应商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在开标前无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自建考试场地,不满足采购文件第14页评分表“商务分”栏“场地1.服务商开标之前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建立好考试场地的得15分(提供现场照片和场地面积证明)”及拟投入资源中机位数量等要求,不能依照该要求获得相应评分,否则将直接影响评标结果;
2.中标供应商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与供应商贵州正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共同的场地证明材料,该情形符合采购文件第17页第三节无效标条款中第8条第(4)点的规定“不同投标人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应按照该条的规定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取消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的中标资格;
3.中标供应商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涉嫌提供虚假业绩证明及财务审计报告;
4.贵州思迈尔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材料涉嫌业绩造假;
5.贵州省财科会计考试培训中心(普通合伙)涉嫌机位数造假;
6.部分中标供应商,机位数亦涉嫌造假。
经查,投诉事项未超出质疑事项。因此,我局受理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在开标前无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自建考试场地,不满足采购文件第14页评分表‘商务分”栏“场地1.服务商开标之前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建立好考试场地的得15分(提供现场照片和场地面积证明)”及拟投入资源中机位数量等要求,不能依照该要求获得相应评分,否则将直接影响评标结果;2.中标供应商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与供应商贵州正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共同的场地证明材料,该情形符合采购文件第17页第三节无效标条款中第8条第(4)点的规定“不同投标人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应按照该条的规定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取消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的中标资格;3.中标供应商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涉嫌提供虚假业绩证明及财务审计报告;4.贵州思迈尔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材料涉嫌业绩造假;5.贵州省财科会计考试培训中心(普通合伙)涉嫌机位造假;6.部分中标供应商,机位数亦涉嫌造假。
二、调查事实
2022年4月13日我局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了该项目投诉书副本及提出答复意见书。在法定时间内,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我局在调查该投诉事项期间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证据来源进行了调查核实,对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进行了调查询问,至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场地进行现场核查,并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去函请求协助调查。
投诉事项1审查认为:通过书面审查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的投标文件,发现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用2个考场,占地面积3200多平方(一考场、二考场),无纸化考试点位3440个,考试用电脑3380台,备用电脑80台响应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要求。此后,我局至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场地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考场一的实际场地面积和现有机位数与投标文件考场一响应的内容明显不符,少于投标文件机位数量。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审查认为:证据材料中的《无纸化考试考务服务主合同》合同签订双方为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与贵州正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一式两份,由上述两家公司合法持有。通过书面审查上述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该份合同所响应的内容并不一致,两家供应商使用共同的场地参与投标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存在与贵州正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围标串标的情形。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审查认为:我局审查了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投标文件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且与业绩有关的供应商出具了业绩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存在提供虚假业绩证明及财务审计报告的情形。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审查认为:我局审查了贵州思迈尔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与业绩有关的供应商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贵州思迈尔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业绩造假的情形。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审查认为:书面审查贵州省财科会计考试培训中心(普通合伙)的投标文件,该公司提供了电脑购买发票作为证明材料,我局审核了相关发票原件,证实为真实发票,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贵州省财科会计考试培训中心(普通合伙)存在机位数造假的情形。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审查认为:其余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电脑购买发票或租赁协议,我局对相应材料均进行核查,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余中标供应商存在机位数造假的情形。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4、5、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决定撤销合同。因该项目无合格中标候选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我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形,将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