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联合体(贵州高速汽车维修翻新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贵阳云海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宏顺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精锐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红岩村致富路47号
被投诉人:贵州新阳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5号楼30层
投诉人参加贵州新阳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贵阳市公安局公务用车服务外包( GZXYG-2022-09-G-0977)”公开招标采购,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4月29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于2022年4月29日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审查结束。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贵阳市公安局委托贵州新阳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对“贵阳市公安局公务用车服务外包( GZXYG-2022-09-G-0977)”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投诉人认为招标过程及结果损害本公司利益,于4月14日向贵州新阳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递交质疑函,质疑内容为:“1.根据《贵阳市公安局公务用车服务外包采购文件》的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条:车辆信息统计表(附件1)。该条已明确采购单位现有车辆包括:客车(轻型客车)74辆,客车(中大型客车)48辆(详见附件1)。按照招标人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该具备大型客车维修资质。但经我公司查询,中标公示经营范围内无(大中型客车维修)资质备案,因此我公司质疑中标公司不具备客车报价及维修投标资格,认为此次竞标大、中客车维修工时报价为无效报价。2.中标人却以低于质疑人将近一半的价格进行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质疑人报价49万元,中标人报价21万元)。3. 招标文件(P17页)第三章第二节第三项评分表人员配备项目负责人:“汽车行业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汽车维修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详见附件3)。我公司质疑中标公司现有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是否能得此项目分值。”贵州新阳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对质疑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4月29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为:
贵州新阳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按照《贵阳市公安局公务用车服务外包采购文件》的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条:车辆信息统计表附件1《载货汽车(重型货车)12台、客车(轻型客车)74辆,客车(中大型客车)48辆》(详见附件1)的要求,评选出的中标公司没有大中型客车维修资质,本次中标公司为无效中标。
经查,投诉事项未超出质疑事项。因此,我局受理投诉事项为:贵州新阳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按照《贵阳市公安局公务用车服务外包采购文件》的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条:车辆信息统计表附件1《载货汽车(重型货车)12台、客车(轻型客车)74辆,客车(中大型客车)48辆》(详见附件1)的要求,评选出的中标公司没有大中型客车维修资质,本次中标公司为无效中标。
二、调查事实
2022年5月5日我局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了该项目投诉书副本及提出答复意见书。在法定时间内,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我局在调查该投诉事项期间向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去函请求协助调查中标供应商联合体(贵阳宝祥诚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鸿运物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安捷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众源星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云岩金关六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大中型客车维修资质备案相关问题。
针对投诉事项审查认为:贵阳市交通委员会函复中标供应商联合体(贵阳宝祥诚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鸿运物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安捷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众源星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云岩金关六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五家公司大中型客车维修资质未备案。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备案管理而非许可管理,备案并非是相关供应商经营机动车维修的必要条件。即便未备案,相关供应商也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时尚未备案,不影响其投标资格及中标资格。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