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永州祁阳硕迈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龙山街道百花社区沙井陡28号
邮 编:426100
法定代表人:吴成
联系电话:13387463502
被投诉人1:平塘县教育局
地 址:平塘县商务中心
邮 编:558300
联系人:杨露其
联系电话:0854-7227872
被投诉人2:贵州玉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天源广场4栋25层7号
邮 编:558000
联系人:黎娅
联系电话:0854-8889106
二、投诉基本情况及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平塘县教育局、贵州玉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平塘县第四中学实验仪器设备补充购置项目(项目编号:GZYQ2022CG-001号),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服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依法受理,受理后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和核实,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人的具体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
1.采购文件将提供标的物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评审因素违规。
2.招标文件(评分表)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条款“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评审”评分标准与“产品质量”评分标准的评审存在重复评分。
3.标的物优抗板通过欧盟指令(ROHS),SEFA8-M-2016、CEN TS13130-23:2005、BS EN71-3:2019.US EPA3540C:1996、AfPS GS 2019:01PAK 等标准。采用 ICP-OES, IC-UV 或LC-ICP-MS 进行分析、方法,采用 GC-MS 设备对标的物进行检测等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歧视了、排斥了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违规。
4.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投诉请求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调查核实情况
我局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已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的说明,同时组织贵州省综合评标库专家(招标文件的论证专家)针对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质证。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等,根据上述规定,本次采购项目均为学校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涉及学生和老师身体健康安全问题,故需确保其参数在质量上务必达到标准,据此,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及采购方需求制定评审要求,将提供的检测报告材料加盖制造商(厂家)公章作为评审因素,一是确认其产品的合格性;二是确认其投标资料的的真实有效性。因此,该项评分标准完全合法合规。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因此,本局对投诉人提出的该条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物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物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之规定为原则,该项目《评分表》设置“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是针对所有采购标的物参数(根据《贵州省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标准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而制定)而设定评审,也是产品参数的最基本要求。“产品质量”评审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在所有标的物的技术参数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教学设施使用情况特点而设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评分项。综上,以上两条评分标准是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因此,本局对投诉人提出的该条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采购标的物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根据上述规定,产品的检测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等。本次采购的产品系教学产品,使用频率较高,因此,采购方对产品质量检测有更高要求,则本次投标选择的欧盟指令是系国际认可并普遍适用的标准,同时,也因采购项目质量和服务的实际需求制定。加之,本项目开标时已有4家投标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且均响应了本次采购的内容,因此,从程序上来说,不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综上所述,本局对投诉人提出的该条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关于综合评分法的有关规定,采购人结合本次采购项目质量和服务的实际需求制定,每项评分标准及分值设置符合《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提高主观评审因素分值的,须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合理确定”之规定,本次评审方案符合关于评分因素设定的规定。因此,本局对投诉人提出的该条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塘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