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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铁岭市财政局 2022-06-13 00:00:00

违规处罚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发文单位:铁岭市财政局作者:铁岭市财政局当事人:采购人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涉及项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号包组信息JH21-211200-00207全校视频监控建设1001投诉人:事项内容:我机关在对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校视频监控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H21-211200-00207)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通过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评标现场音像资料,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4、同一品牌产品”中明确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冠林电子有限公司及辽宁柏高佳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所投的全彩网络摄像机(该项目核心产品)品牌均是“海康威视”,评标委员会却将以上两个投标供应商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符合性审查时,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分工负责。其中:评标委员会组长审查2份投标文件,其余4人各审查1份投标文件,从而完成符合性审查。3.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客观分评审时,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分工负责。其中:1人审查第7项评分标准,1人审查第8、9项评分标准,1人审查第10、11项评分标准,1人审查第12、13项评分标准,1人审查第14项评分标准,最后告知其他评审专家每项评审得分。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制止以上违规行为。5.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6.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编制招标文件,且评标方法中未明确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处理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无效,该项目废标。责令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铁岭市政府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且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铁岭市政府采购中心立即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7月13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附件: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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