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日前印发了《关于市级政府采购涉及采购方式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政府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慎重选择,采购人可采取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掌握实际情况,力求更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原则的体现。 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通知》对采购方式选择给予了明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苏州市财政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报苏州市财政局批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实行网上报审,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苏州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实行网上报审的通知》(苏财购〔2018〕20号)和《关于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采购方式网上公示的通知》(苏财购告〔2017〕49号)的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明确的,采购人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必要程序,并在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前,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主管预算单位应综合运用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确定是否符合“单一来源”适用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并将成交公告和采购合同进行公示。
《通知》规定,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安排所需采购项目的实施,重点关注服务类采购项目,统筹规划好意向公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填报、代理机构委托和合同签订等事项,以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的必要时间,避免影响政府采购方式的合理选择。
《通知》强调,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将上述事项纳入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内容,明晰岗位权限和责任,明确负责政府采购的机构或配备专职采购人员,落实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实现政府采购各项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