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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提速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2-06-09 12:30:57

面对新冠疫情,如何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如何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竞争力?安徽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预付款比例、加快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进度、开放“徽采云”电子卖场准入、建立履约补偿机制、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创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减负。

据了解,为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安徽省财政厅迅速响应国务院和财政部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比例和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竞争力。

预付提速 助力企业解决资金难题

“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命脉与源头活水,新冠疫情对不少企业的资金链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应当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该省出台十项措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安徽省财政厅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免收采购文件工本费,以减少对供应商资金的占用,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通知》,安徽省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并禁止采购人收取于法无据的保证金。

《通知》要求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尤其是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规定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安徽省财政厅进一步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效,《通知》明确,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采购人不得在采购合同中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事项,且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提出,采购人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政策优惠 给中小企业更多优惠

“新冠疫情对于中小企业的冲击尤其明显,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必须落实到位,为中小企业敞开政府采购的大门。”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徽省财政厅第一时间响应国务院和财政部要求,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和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根据《通知》,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项目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等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通知》还明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开放透明 促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

“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应当是公开透明、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需要不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降低门槛、提高透明度、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上述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安徽省不断降低政府采购门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探索供应商履约补偿机制、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据介绍,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安徽省财政厅严禁“以管代罚、应罚不罚”现象,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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