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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

荆州市财政局 2022-06-01 00:00:00

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有效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实现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工作目标,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现将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绿色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有关支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9号)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号)的产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将适时更新上述产品清单。

二、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和强制采购节能、节水产品政策。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对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的货物品目及“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对于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全面、准确地标注,对于其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还要将节能环保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并以醒目方式标明(比如使用符号或文字加粗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荆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在上架产品上方注明产品的节能环保属性,并上传相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如无法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应从网上商城强制下架。

三、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对于已列入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可以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四、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已列入省生态资源保护委员会对各市(州)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内容,要求行政区域内政府绿色采购比例≥93%。财政部门应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及合同备案工作中对预算单位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追究责任。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要求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财政部门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附件: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

            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荆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6日

 


  荆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印发

 


  •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荆财采发【2022】15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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