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县2022年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煤改电)项目中,在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所投产品的有效年度产品责任险(保单)”。招标文件中,这样设置合理吗?
不合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介绍说,购买保险只是一种商业行为,任何一家供应商均可在中标或成交后购买。这种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由此可知,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供应商购买产品责任险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