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5月15日起,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不用再提供繁复的证明材料,只需提供书面信用承诺即可——这是山西省长治市近期推出的新举措。为保护和激发中小企业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供应商在每一项政府采购活动中都需要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负担,参考外省市先进做法,长治市财政局近期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
承诺函替代证明材料 未提供按无效标处理
按照“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成交核验、违诺必罚”的原则,在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要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包含“具有良好商誉和健全财会制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9个方面内容的书面承诺,即可免于提交独立民事能力、财务报告、完税证明、无违法记录等6项证明材料。《通知》实施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无需再提交6项证明材料。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通知》中提供的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有供应商表示,此举大大减轻了供应商准备各项材料所需耗费的人力和精力,明显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往每次参加招投标活动,要协调几个部门,准备审计报告、社保、税务证明等等,光是准备证明材料就需要一周的时间,很耽误工夫。”长治一家企业负责人如是说。
签合同前核实真实性 如弄虚作假将被追责
如何保证信用承诺的真实性呢?一方面,《通知》规定,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通知》规定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他机关的审查和处罚,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者的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和采购效率,实现政府采购绩效目标;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