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队专业水平
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33人。另,外聘法律顾问2名,技术顾问9名。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报培训合格证书42人。
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公司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内部及外部培训。公司内部每月组织2次培训,每周1次技术分享会。同时制定了各专业领域人才发展计划,更高的提升公司专业化水平。
二、内控制度建设
公司先后制定的制度及规范要求有:《组织架构图及各岗位职责一览表》、《采购文件编制及审核规程》、《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及审核的通知》、《关于定期开展采购项目组内部检查的通知》、《实务操作负面清单》、《奖惩管理制度》、《内部培训制度》、《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操作指南》、《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各采购方式操作流程图等等。公司设有质审部,实行双岗制,所有采购文件、公告均实行“双岗审核”制。审核分为:初审、终审。对外发布的文件及公告均必须经过终审。其他往来公务函等资料实行部门双审制。
三、采购项目经验
采购人:中共江西省委机要局、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公安厅(市局、区分局)、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厅及下属二级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应急厅、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各级消防单位、江西省军区、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农业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江西理工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赣南医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华东交通大学、东华理工大学、南昌工程学院等学校、南昌市、赣江新区、九江市、赣州市、萍乡市等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
典型项目1:江西省高速公路2021年防控体系升级建设项目(前端图像监控及专网智能管控平台等建设
此次项目建设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前端图像监控设备建设和升级,主要部署在全省高速公路的服务区、收费站、支大队辖区进口和其他事故违法易发高发路段;二是视频专网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智能管控平台升级,包括平台自身功能的升级,并针对平台同步规划开展密码应用建设及密码测评,相关软硬件均部署在省公安厅机房,项目中采购的USBKey提供给全省高速交警用户使用;三是视频专网安全加固及等保测评,软硬件均部署在省公安厅机房。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没有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且没有作为评分项,提高了中小企业及新成立企业积极参与度,在采购需求编制中,采购需求均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参与评分的指标均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于2021年11月11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2月06日09:00,共有4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30799388.29元,节资率18.97%,取得了满意的结果。本项目无质疑投诉情况。
典型项目2: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采购新区VR智慧平安小区项目
本项目本期建设范围覆盖红谷滩新区内的30个住宅小区。红谷滩新区是南昌市委、市政府为拓展城市规模,构建“一江两岸”城市发展格局而设立的城市新区,是全省的“五个中心”。本次智慧社区安防建设项目,具体建设任务如下:(1)外围人行道闸的动态人脸识别终端的建设;(2)完成单元活体人脸识别智能门禁对讲系统、视频监控摄像头建设;(3)完成社区车场道闸系统对接;(4)在各前端门禁点、摄像头、动态人脸识别及社区数据管理中心之间建设数据传输网络,确保社区各项数据的上传;(5)建设社区出入口数据平台,将数据接入市局大数据对接,为系统扩展和系统整合对接做好各类技术规划设计;(6)完成移动端警务APP及派出所PC客户端软件开发;(7)完成针对物业工作管理用户的PC客户端、社区业主便民APP端软件开发;(8)完成针对每个需要建设小区的5G+VR全景拍摄。本项目采用的是电子化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9002809.90元。因考虑到项目重大,我公司在编制文件的过程中聘请了资深技术专家全流程跟踪把关,同时在定稿前邀请了多名第三方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全方位的论证,旨在招标文件合法、合规、合理、科学。该项目于2020年11月0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经评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18791500.00元,取得了满意的结果。本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了针对采购文件相应条款的质疑,后经我公司耐心解答予以明确回复,未出现投诉的情形。
四、采购文件编制质量
公司制定了《鼎跃招标综合文件模板库》以及《采购文件编制及审核规程》,模板库中涵盖各采购方式文件范本、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文本范本两大类。
各采购方式文件范本中,包含“委托代理协议范本、采购文件范本、公告格式范本、开评标有关材料格式范本、备案材料清单编制范本”。其中,采购文件范本包含: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又再区分了纸质标、电子标。无因为采购文件编制瑕疵而引发的有效质疑投诉。
采购需求管理有关文本范本中,包含,采购需求调查、采购需求格式、采购实施计划格式、审查意见书格式。
五、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公司设有专门的质疑接待室及岗位,岗位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在采购文件中公开。
质疑答复案例:
案例1:南昌市行政审批局规划技术审查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DY2021-G0009-01包~08包),中标公告发布后,收到了投标人江西省华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评标委员会认定其资格证明文件无效的质疑函。质疑事项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九条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第2款中规定“招标人需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在2021年07月12日开标过程中,招标代理通知我院代理人,因未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且未提供完整的南昌市中山税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江西省华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申报报告》,故将我院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九条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第2款中规定“招标人需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但未明确要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且未明确要求“需上传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
本次招标为政府采购项目,我公司经多方咨询、核实对质疑函作出回复如下:
首先,采购人或者我公司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在开标结束后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你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提供银行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资信证明(开具时间应在采购公告发布日之后或资信证明上注明在有效期内);或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的)”,故依法认定你单位资格性审查未通过,并于开标当日予以告知,以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中对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清晰的阐述了“……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作出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能够清晰准确反映供应商的商业信誉情况,间接反映供应商是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作为供应商,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其应尽的义务。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再次,财务审计报告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企业会计的基础工作即计量,记账,核算,会计档案等会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报告是针对单位税款所属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后,并出具纳税调整报告。二者之间是不同的。
最后,仅凭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不能代表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综上,你单位所述质疑事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支持,贵公司若对此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案例2: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水网更新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编号:JXDY2021-G0117)中标人为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公告发布后,收到了投标人江西维度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质疑事项如下:
1、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四、供应商资格要求”第5条:“5、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前无行贿犯罪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且未被政府相关部门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查询无在期限内的处罚记录”;拟中标供应商“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存在被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人情况,不符合本项目有效资格条件。2、拟中标供应商“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故意隐瞒受到上述行政处罚的事实真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信用中国”中体现该行政处罚事实,该行为完全属于不诚信投标行为,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和采购人的合法利益。
据此,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质疑函作出回复如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中(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即是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而对于何为“较大数额罚款”,各部门、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依照《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10年修正)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罚款金额为2000元整,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不属于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
鉴于上述情况,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查询记录,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了查询,南昌市华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与实际查询情况一致,并未提供虚假材料。
鉴于上述情况,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你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如果你单位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质疑人收到复函后没有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案例3: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赣南师范大学的委托,对赣南师范大学工业设计及制作设备等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DY2020-G0073-1)进行第二次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中标人为江西星皇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公告发布后,收到了投标人赣州奥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质疑事项如下:
质疑事项1:贵公司以纳税证明材料的不合规为理由在资格审查时将我公司作废标处理严重缺乏法律依据,经我公司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纳税材料的描述为: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县相应的情况说明)其中并未明确要求税票所开税种为何,我公司提供的税票纳税人为赣州奥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税种为个人所得税,未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并没有说企业所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证明材料,根据法不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在全部法律中并没有出现不能与企业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相关证明材料,贵公司以此来取消我公司的投标资格严重缺乏法律依据。贵公司做法已严重侵害我司合法权益,并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章第十七条“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中对“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作了明确、清晰解释“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显然“个人所得税”并非在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个人所得税”为居民个人缴纳的税种。贵公司提供的税票纳税人为赣州奥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税种为个人所得税,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非为贵公司自身应依法缴纳的税收。
综上,贵公司所述事项无法律依据,在针对贵公司的资格审查中,不存在严重损害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最后,感谢贵公司积极关注和参与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此次采购活动。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支持,贵公司若对此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质疑人收到复函后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经监管部门调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处理决定,对投诉人投诉事项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