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队专业水平
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加强公司业务能力建设,提升公司专业化水准,进一步规范公司采购标准行为,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能够准确理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江西省百巨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当前的政府采购形势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采购需求为导向、以实施计划为中心、以专业知识为本位”;狠抓了“三基”工作,即根底理论教育、根本知识学习、根本职业技能培训;强化了“三层”培训,即管理人员培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新招员工岗前培训,将全体员工的专业素质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全年共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50期以上,培训人员30人以上。每周由公司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结合以往项目经验给项目助理及新晋员工培训,每月邀请资深政府采购专家为员工授课,同时根据监管机构和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的继续再教育计划,保质保量完成专业知识培训;公司每季度对全体员工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情况作出岗位调整,更好的激励员工以专业技术能力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二、内控制度建设
以各项制度规范为指引,结合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明确政府采购环节、贯彻政府采购制度、合理设置岗位职责,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一)环节控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规定,明确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重点环节控制主要包括调研制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审核确认采购文件、组织开评标活动、确认结果与签订合同、履约验收、询问质疑与答复、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
(二)制度控制。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各环节的制度规范要求进行明确。对法律法规未明确,但确有风险的环节,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制度规定,确保风险可控。
(三)岗位控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合理确定岗位职责。确保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建立“一事多岗”、内部分级审核等制度。
规范程序,优化流程,明确要求,强化考核,规范从业行为。
采购文件范本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履约保证金收退、合同签订及公告、废标条款、优化营商环境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对合同履约各环节的关键因素进行规定,明确支付时限及赔偿责任,引导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依规约定清晰的合同条款,减少争议;制订六种采购方式流程图、质疑投诉流程图和非招标方式与进口产品审批流程图,完善非招标方式和进口产品审批表,规范办事流程,提升办事效率。
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主要论证技术(服务)需求、资格条件、采购预算、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等内容,对采购文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减少重大项目质疑投诉事项的发生。
三、采购项目经验
代理业务范围涉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安系统、科教系统、司法系统、文卫系统、新闻出版系统、金融系统、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中服务的行政机关单位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其中服务的司法系统单位有: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江西省女子监狱、江西省豫章监狱、江西省洪都监狱、江西省洪城监狱等;其中服务的公安系统单位有: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江西省公安厅特勤局、江西省公安厅、赣江新区公安局、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其中服务的科教系统单位有:南昌市启音学校、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师范学院、南昌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东华理工大学、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南昌市外国语学校、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江西艺术职业学院、南昌航空大学、江西技师学院、江西警察学院、江西理工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交通厅下属单位)、南昌市第三中学、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江西开放大学、南昌工程学院、江西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江西省交通技工学校、景德镇陶瓷大学、南昌市实验中学、南昌市第八中学、南昌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南昌市第十中学、豫章师范学院、江西农业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江西现代技师学院、南昌市第十四中学、南昌市第九中学、南昌市豫章中学、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江西省农业科学院、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核工业南昌高级技工学校、井冈山大学、南昌市卫生学校、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新东方烹饪学校、江西工程高级技工学校、江西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省体育运动学校、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等;其中服务的卫生系统单位有:江西省医疗保障监测中心、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南昌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其中服务的新闻出版系统单位有: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南昌市红谷滩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江西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江西广播电视台、南昌广播电视台、南昌广电云视传媒有限公司;其中服务的金融行业单位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中服务的国企单位有: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针对采购项目各环节出现的问题,每周各项目组集中讨论分享处理方式及总结经验,尽量减少突发状况导致的风险。在政策风险把关上提升专业知识水平,需更加扎实、更加细致,把原则性和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提高采购质量。在公司代理业务期间也得到了很多采购人的认可及肯定。
四、采购文件编制质量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做精做细采购业务,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严把采购文件质量关,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运行。我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编制了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范本。
每周组织集中学习,定期召开采购文件编制业务交流研讨会,列出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非规范词组等影响文件质量的问题,提升项目人员文件编制水平。
在采购文件公告发布前,实行采购文件发布“三级审核制”,先由文件编制人初审,再由质量控制部复审,法务部或总经理进行终审,确保资格设置、技术参数及评审办法依法合规,减少后期相关质疑投诉。
针对规范采购文件编制,我代理机构整理了常见各类型采购指导性资格条款设置参考及设置评标办法过程中常见的负面清单供各项目人员作为借鉴。具体采购文件编制内容如下:
1.文件编制前准备。招标文件编制前,对招标项目进行全面充分的了解,从国家要求、行业要求、技术规范、市场行情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调研,结合采购人的需求进行分析,对专业性强问题,与法律专家、采购专家、技术专家沟通协作,为科学合理的编制招标文件提供保障。
规范选用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招标(采购)的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及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采购)规章制度,选用由国家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省、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2.依法合理选择定标原则和评审办法。根据项目属性编制评审办法和标准,考虑所采购的货物类型、相关技术要求、市场供求状况、潜在投标人的数量等因素。一般来讲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类物资,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标准化程度高的物资,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标准化程度低或非标准的物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同时也需要在竞争的充分性与价格的合理性之间,成本优先与质量优先之间作出平衡。
3.提高文件编制人员素质。招标文件编制是一项非常严谨细致的工作,编制人员需要综合素质高、实践经验多的人员。首先,提高编制人员的专业素养,对所招标项目技术特性要熟悉。其次,编制人员要通过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深入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能力。同时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人员还应提高文字水平,使招标文件文字表述规范、严谨一致。
4.合理使用标准文本。各部委都下发过各类别标准文本,使用标准文本,既能使招标文件规范、统一,也能提供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由于每个项目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属性,即使是类似的项目,商务、技术的要求也会有细微的差别,所以也不能简单套用范本,要逐条审核,适用的留下,不适用的要删掉、修改或完善,保证招标(采购)文件的专业性和可行性。
5.遵守合法性原则。遵守合法性原则就必须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招投标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要确保招标(采购)文件的合法性,是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的基本原则。
6.遵守完整性原则。只有完整的招标(采购)文件,才能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后期合同纠纷,也才能更有效的规范招投标活动。
7.遵守公正性原则。招标(采购)文件的内容对每个投标人都要求公开、透明,避免因信息不对等而排斥、歧视潜在的投标人,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展。只有遵守公正性的原则,才能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性,使招投标工作顺利进展。
8.遵守科学性原则。编制招标文件时要遵守科学合理的原则。
五、协助质疑答复情况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协助采购人做好质疑答复需要完成的事项如下:
1.接收质疑材料
在编制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方式的文件)时,需要写明负责处理质疑的联系人、地址等,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文件中可以提供财政部的质疑函范本(或者提供范本下载链接),并要求供应商质疑时须按质疑函范本填写。
代理机构应当设专人(或项目负责人)接收质疑材料。接收方式可以是供应商到代理机构的现场送达,也可以是邮寄等方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并不能作出答复说明的,均属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还会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审查接收的质疑材料,作出相应的处理
(1)代理机构对收到的质疑材料,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第一,供应商是否有权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供应商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质疑函内容、签署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的规定,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财政部公布了质疑函的范本,为防止质疑函内容缺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使用该范本。
对上述内容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即,只要质疑函具备上述内容即可,不要求相关内容必须准确。
除质疑函内容外,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四,是否有其他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出质疑,除应当提交质疑函外,还可以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代理机构需要确认供应商是否提交这些证明材料。供应商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若是现场接收质疑材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最好制作接收材料的清单,由供应商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以免出现争议。
(2)质疑材料不符合法律或招标文件要求,代理机构需进行处理:
第一,对无权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的质疑,如未购买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或者虽然购买采购文件但未参与投标而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代理机构可以答复其无权提出质疑。
第二,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代理机构可以答复因其质疑超出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第三,对质疑函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签署不符合规定的,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补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并未规定补正所需期限不计算在质疑处理的期限内,故代理机构一定要保证补正的期限也应包含在法律规定的7个工作日的质疑处理期限内。
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交质疑函的,由于传真、电子邮件均不符合94号令要求的形式,还应要求供应商提交质疑函的原件。对此问题,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说明,并明确以供应商提供质疑函原件的时间为提起质疑的时间。
(3)做好质疑函的登记受理工作
对于正式受理的质疑,需做好相关登记,包括:质疑单位名称、联系地址、邮编、联系方式、法人(授权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收到时间等。如为面交质疑,需登记接收地点,并由递交人和接收人签名;如为邮寄质疑,需登记邮件编号及寄送公司名称。
4.区分不同情况,对质疑事项进行处理:
供应商的质疑,大致分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对评审过程及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实践中,出现比较多的是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和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对审查无误的质疑材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采购文件的质疑的答复
采购文件通常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通常是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七种具体的不合理条件的表现情形,还规定了其他不合理条件的情形。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属于其他不合理条件。
此外,《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进行了明确,如“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均属于不合理条件。
供应商质疑比较多的有资质、商务条件、技术指标、评审因素的设定和分值的设置等。
关于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质疑的答复,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编制采购文件时应保证采购文件的合法性。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提出的,但采购人有时为了实现采购目的,会不自觉地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指出,并建议采购人修改。
第二,由于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提出的,采购人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比较清楚,因此,代理机构在答复前最好先向采购人了解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制定的原因、背景。必要时可以由采购人起草答复的内容。若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已对采购文件相对熟悉,可以先行起草答复,再征求采购人的意见。
第三,对供应商的质疑事项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答复。
对于资质等资格条件的质疑,由于这些均是法律的规定,代理机构应当说明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规定设置。对商务条件、技术指标的质疑,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角度进行解释和说明。对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应从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进行解释和说明;分值的设置应从采购需求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质疑答复尽量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2)对采购过程的质疑
采购过程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投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发布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等。
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代理机构应结合相关的证据,针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3)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质疑
针对不同的质疑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第一,认为评分不公平的处理。若供应商针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诸如应扣分未扣分、不该扣分的扣了分之类的问题,符合性审查的问题等,根据94号令的规定,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在请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时,招标项目可能会涉及重新评审的问题。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或者畸低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认为项目存在串通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等的处理。此类问题涉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外的材料,而代理机构没有财政部门的执法权,因而不能过度地进行调查,故需要质疑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由于采购文件往往规定串通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等属于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的情形,因此这些问题应由原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评判。原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能够根据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作出认定的,需要根据认定的结果重新进行处理。若质疑供应商没有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认定串通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成立的,应维持原评审结果。
第三,对于质疑函或者材料中有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内容、投标材料等的处理。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对于质疑供应商不应得知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内容的、在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前不应知道评审结果等情形,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虽然94号令未规定质疑阶段可以驳回质疑,但法律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实际上是不鼓励以非法手段、违背诚信原则获得信息、取得证据进行“维权”的行为,故质疑阶段亦可以考虑驳回质疑。因为即使质疑供应商不服质疑答复,投诉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亦是驳回投诉。
在答复质疑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对质疑事项的复核结果、采购文件、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者应答文件等进行答复。切忌不能自己认定质疑事项是否成立再进行答复,防止越俎代庖。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是有权进行评审的主体,代理机构只是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无权对符合性审查、评分情况发表意见。
5.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并及时送达
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质疑答复,并将质疑答复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94号令对质疑答复内容要求比较全面,代理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质疑答复的范本,以保证质疑答复格式的一致性。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不能泄露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否则可能会造成侵权。
6.如何对政府采购项目作出处理
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时,若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若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申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若处理质疑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的标的或者资格条件需要修改,则属于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不能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即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出招标文件。除前述两种情形外,可以在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但需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若不足15日的,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质疑成立的情况下,对项目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另一种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两种方式有优先劣后的顺序,即应当优先考虑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这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要求;在不具备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条件时,才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一是评审结果中的供应商必须是“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应理解为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二是“合格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定数量”,“法定数量”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判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法定数量”通常指3家(含)以上,特殊情况下,即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2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相关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法定数量”可以是2家。三是具备从符合法定数量的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条件,该条件的具体内容94号令并未明确规定,应由采购人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在具备前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应当依法确定,即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执行。
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资格性审查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对符合性审查进行复核后,发现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者重新评审后发现不具备从符合法定数量的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条件时,采购人只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时,发现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者重新评审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7.其他建议
由于质疑处理和答复是法律性较强的工作,尤其是处理不好会引起后续的投诉,甚至引发诉讼,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最好指定经验丰富、懂法律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质疑处理工作。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尽可能实现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岗位与质疑投诉处理岗位相分离,以使质疑投诉处理岗位的人员真正发挥法律把关作用。可以聘请法律顾问进行把关,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或者将质疑投诉等产生的法律风险降至可控的范围内,以减轻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8.质疑答复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应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予以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