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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资格条件设置太“宽泛”而投诉 会胜“诉”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曹重 2022-05-26 16:28:39

“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但因资格条件设置“宽泛”引发质疑投诉的情况并不多见,近期某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任意扩大合格供应商范围,对不符合《Z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不可以参加财政出资采购安全服务的机构,未做资格限制,导致了与我公司竞争的供应商增加,降低了我公司通过政府采购活动获得该项目的可能性,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类情形属于可预期利益的损害,因此,此次采购活动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A公司就此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那么,《规定》具体是如何要求呢?记者经查询了解到,原来该《规定》确实有明确,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分A、B、C、D四个级别。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警示。并要求,有关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此类服务的,应在信用评级为C级及以上的中介机构中进行选择。这样一听,A公司的质疑投诉似乎有一定道理,那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又会作何答复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称,A公司要求将《规定》中的中介机构信用等级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但该《规定》评定标准均已涉及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例如要求,A级机构具有400万以上固定资产和400m2以上工作场所面积,且从事此类服务年限5年以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规定》的信用等级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分标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中还称,A公司认为《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但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规定》只是该省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效力来讲,《规定》显然低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采购文件的资格设定并未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财政部门最终认同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作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并未违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A公司对‘本次采购未作资格条件的限制,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的投诉处理决定。看来,专业是做好政府采购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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