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逐步恢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青海省将分类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各代理机构需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协调,根据项目规模、采购方式等具体情况科学调度开评标时间和场地,采购人应当切实担负起评审现场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统筹安排做好疫情防控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通知》明确,将解除管控区域有序恢复开标评审工作。省本级项目和已实施电子化交易地区的项目,严格按照电子化交易的相关规定组织开评标活动;其他未使用电子化交易系统地区的项目,鼓励采用邮寄等不接触方式开标、评审,同时建议尽快推进电子化交易系统的实施。各代理机构应按《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7号)》《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00号)》文件要求及最新提示,及时对外地来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重点区域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就暂停或延期的项目及时发布公告并做好衔接工作,延期前报名时间未截止的,应当依法延长报名时间,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在切实做好开评标现场防控管理工作方面,《通知》要求,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评审现场的管理工作,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管理,指导代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按照“能减则减、能少则少”原则,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规模。开评标场所应严控进场人数,根据项目特点及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工作人员,除采购人、评审专家及组织人员外,避免其他人员入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二是建立信息台帐,做好登记监测,落实“一测一扫三查验”,即测体温、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进入开评标现场的各类人员,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主动接受测温。严格场所消毒,开评及评审场所应当具备通风条件并配备符合标准的消毒器具,必须坚持开评标前、后全面消毒制度,由采购人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