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取消的资质认定,还能出现在采购文件中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谢鸣鸣 何慧 2022-05-17 10:37:37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下简称《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被取消。但是《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近三年采购文件发现,仍有不少政府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该证书,或作为资格条件,或作为评审因素。

发布更正公告 删除资质要求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已取消,仍频频出现在政府采购文件中。

比如,某市高新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竞争性谈判项目资格要求部分提出,投标人必须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将该资质作为评审因素,规定“设备厂家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二级或以上得3分”。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采购项目已陆续发布项目更正公告,删除了上述资质要求。

比如,某特殊教育学校“二期”教育教学及学生演绎电子设备采购项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证书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但是在后续发布的更正公告中,删除了上述不合理的资格要求。在某省警察部队书香环境建设项目更正公告中,“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1级得3分,2级的得1.5分,2级以下得0分”的评分标准也被删除。

据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认定,自《决定》发布后被取消。该资质旨在考核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通常考察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记者从已取消的相关文件获悉,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的企业应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另外,该资质认定分为四个等级,不同等级对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如认定一级,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认定二级,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文件要求上述资质,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明令禁止的。

“国务院于2014年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企业已办理的信息系统集成相关证书不再具有国家认可效力,不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核条件。”业内人士表示。

明令取消 禁止设置

对于已取消的资质认定,还能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吗?

业内专家韩孟玉指出,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不能再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如果设置,对取消行政许可资质后成立的新企业构成歧视待遇或者差别待遇。“财政部门可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就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已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内的资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或者资格条件’问题限期改正。”

易采通有问有答频道的专家万玉涛认为,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内的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属于采购文件的重大瑕疵,应该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进行采购。

“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内的资质证书,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评审专家王其光告诉记者,申请条件中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限制的证书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记者发现,多地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定禁止将国务院命令取消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如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明确,禁止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事项包括“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提问时也表示:“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把已经作废的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经废止,不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

广告

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生意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

网友评论
个人头像
  • 暂无评论,欢迎您发表观点!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