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绿康食品有限公司(原汕头市绿康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3787310A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公塭林园十九巷7号101厂房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对该公司在“广东省揭阳监狱罪犯大宗生活物质(大豆油、大米、冷冻肉、副食品、蔬菜及鲜活塘鱼)采购项目(包组四)”(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908-201028-0102)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参加了“广东省揭阳监狱罪犯大宗生活物质(大豆油、大米、冷冻肉、副食品、蔬菜及鲜活塘鱼)采购项目”,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二盐业公司)、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宝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上述两家公司为小型企业。经核实,九二盐业公司、佳宝公司均称未向该公司提供加盖有公司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九二盐业公司、佳宝公司的公章与该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所加盖的公章存在明显差异。以上事实有该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九二盐业公司和佳宝公司的答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该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组织听证并充分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九条等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处以采购金额697.68万元(陆佰玖拾柒万陆仟捌佰元)千分之五的罚款3.4884万元(叁万肆仟捌佰捌拾肆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