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要求投标人对现场勘察,并在报名期截止后1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经由招标人项目经办签字确认过的现场勘察表,否则投标无效。
某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在正福易采通有问有答栏目提了类似问题,“采购人要求招标文件规定,没来现场考察的供应商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样要求合理吗?”有供应商回应,有次我们报名参加现场考察环节,但临时有特殊情况没去成,结果投标时被告知无效投标。
业界专家指出,此类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赋予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权利。但在赋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权利的同时,并未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参加。该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投标无效情形中不包括此种情形;招标文件将不参见现场考察规定为投标无效情形,是人为增加供应商的负担,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因此,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将强制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等活动列入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例如海南。
上述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采购人代表认为,如果供应商不来现场考察,对采购需求会把握不准,所以要求参加此项目的供应商必须来现场考察,否则不能投标。那么,此种说法合理吗?
“参加现场考察是供应商的权利,不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供应商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表示,采购人没有必要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没参加现场考察就视为无效投标,在评审因素中量化现场考察的技术指标即可,没参与现场考察的供应商可能就无法做出有针对性的响应文件。
可见,采购人把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考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