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弱电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关于“现场考察或答疑”作了这样的规定: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可自行联系采购人。未考察现场或考察工作不详细的供应商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正福易找标”标讯系统中查询,发现采购文件中对“现场考察或答疑”作出类似规定的不在少数,近半年共有185条类似表述的采购公告。
某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采购文件这样载明,其实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由供应商自主选择是否进行现场考察,给了供应商自由选择的权利;二是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采购文件中关于“现场考察或答疑”可以作出类似规定吗?供应商可自行联系采购人进行现场考察吗?
现场考察或答疑会须统一组织
“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关于‘现场考察或答疑’的要求是不对的。”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认为,采购人可以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也可以不组织,由采购人根据项采购目具体特点来决定。但是采购人要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的话,就必须是统一组织,不能是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或几个供应商的现场考察或答疑会。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建议,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关于“现场考察或答疑”,可以直接载明“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即可。如果要组织现场考察的话,建议载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因疫情原因不能达到现场参与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供应商,可通过现场视频参与考察或答疑。”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供应商可通过“询问”了解项目情况
采购人没有统一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为了更详细地了解采购项目现场情况,供应商可以自行联系采购人进行现场考察吗?例如,某公安局服务管理平台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99万元,招标文件中规定“潜在投标单位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这样要求不可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现场考察必须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组织的,不允许供应商自行联系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考察,于法不符,这样对其他潜在投标人不公平。
如果采购文件中载明: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和标前答疑会。潜在投标人又想要了解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怎么办呢?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支招说,供应商可以充分利用询问的方式来了解项目具体情况,甚至是现场情况。《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因此,供应商不要把询问想得太复杂,询问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直接电话询问,可以当面询问。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