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问:政府采购询价方式,可以在同品牌三家供应商之间进行询价吗?
先来看一个案例:某部门应急保障用车项目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询价采购公告,预算金额210万元,采购需求是“购置某品牌SUV 16辆;某品牌皮卡 8辆。”
这个询价采购公告,有两个明显的错误:一是指定了品牌,政府采购是不能指定品牌的;二是对同一品牌三家以上经销商进行询价,这是对询价采购方式供应商数量的错误理解。
询价采购方式也应当有三家以上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响应才合规,不能是同一品牌经销商之间的询价。
政府采购有明确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是按照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一句话概括:无论是招标还是非招标采购方式,多家供应商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投标,都按照1家供应商来计算。询价采购方式也必须满足3家以上不同品牌供应商响应的条件。如果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就要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