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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方式适用情形各地有哪些细化?

政府采购信息网 崔卫卫 2022-05-13 11:27:11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种适用情形。为了更好地规范单一来源采购,广西、海南、湖北、山东、辽宁、新疆、福建等地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流程、申请、执行等进行了细化、明确和补充。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有限定条件吗?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方式适用情形之一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作何理解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了解释,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为了避免此种情形被滥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厅等监管部门规定了适用该情形的条件,明确了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哪些情形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对于何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实践中还是存在理解偏差。为了便于更好地采购人理解和应用此种情形,云南省财政厅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具体细化为7种情况:

一是基于定向开发或首次制造等原因,符合自主创新产品订购或首购政策,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开发或者制造的。

二是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产品(如电子数据库等),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

三是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评标委员会出具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的。

四是新购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五是基于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确定和主导,在系统内推广使用已被证实属于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的。

六是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的原则,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或升级改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完成的。

七是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其他情况。

辽宁省财政厅在《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细化为9种,其中不少内容就是对何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细化。与此同时,该文件还明确了两种可以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一是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招标或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二是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

哪些情形禁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在采购实践中,存在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况。为此,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明确了四种情形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是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不能作为申请单一来源的理由: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由于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前后均出现了非市场竞争形成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包括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的情形)或仅有1家的情形。

二是非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导致的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三是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签订补充合同的。

四是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

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提醒,切忌三种变味的“情形”:一是将“唯一供应商”变味成本地区的唯一供应商,本行业的唯一供应商,或者以某种不合理条件限制后产生的供应商来作为唯一供应商;二是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变味成没有提前预防、没有提前有所准备而发生的紧急情况,但又是属于不影响全局利益,可采取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采购的情形;三是将“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的添购”,变味成是少数人说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添购”,且没有充分听取大家意见,也没有向专家咨询,而是事实上也是能采取替代式采购措施,应实实在在重新进行的采购;不仅如此“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也变成了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在《政府采购法》修订过程中,希望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的表述能够更加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需进一步加强。”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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