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为信用评价结果好的企业投标提供便利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2-05-11 10:35:44

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展企业信用分级评价促进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环境。

《意见》明确,今年5月底前,各市、县和雄安新区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参照省级做法,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以属地监管和全面覆盖为原则,对标河北省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分级制定本地信用监管事项清单。驻冀央企、省属国有企业以及金融、能源、电力、烟草、食盐、电信、交通、银行等垄断性行业企业纳入省级评价企业名录,市属国有企业纳入市级评价企业名录,其他企业纳入注册地址所在县级评价企业名录。今年5月底前,各市、县和雄安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参照省级做法,对标省级评价企业名录,编制完成本级评价企业名录。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托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布。

《意见》要求,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制定《河北省信用评价信息构成表》,将企业登记注册、变更等基本信息,司法判决及执行信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行为除外)、行政强制执行、经营异常名录、欠缴税款、非正常纳税户、欠缴水电气费、未履行信用承诺、合同违约等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被处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及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评价范围。

《意见》提出,统一评价标准体系。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综合1年内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等因素,将企业信用状况统一划分为A(守信)、B(一般失信)、C(严重失信)、D(“黑名单”)四类。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建立评价结果查询、发布机制,通过本级信用网站以企业自查或授权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每年更新。

《意见》表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探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行政审批、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评价结果,制定配套措施,为评价结果较好的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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