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定的对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规定。那么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不签合同一般是怎么处罚的呢?有哪些情形不签合同可以不被处罚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统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发现,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不签合同或拒签合同的处罚大多采用三罚并举——即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据统计,因不签合同或拒签合同产生的罚款金额从几十元到几万元不等,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基本为一年,2022年公布的44起因不签合同“入黑”的被禁期限均为一年。
业界资深专家提醒,一般被处罚的是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或拒签合同的,并不是所有的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都被处罚。那么,什么情形下拒签合同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呢?哪些是正当理由呢?
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形,供应商是可以放弃中标成交、或者拒签合同的。何为不可抗力?《民法典》的规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偶发性,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等;另一种是社会异常行为,如战争、疫情等。
2020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2020]16号),明确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某医院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在2019年以前其遇到供应商不签合同或者拒签合同的情况很少,但是新冠疫情导致很多进口医疗器械或耗材供求严重不平衡以及设备清关入关难,供应商不签合同的情况并不少,有时候疫情导致区域封控或停产导致不能履约的情况不少。该负责人提醒,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约的,供应商应当正常举证,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甚至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