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有着不少相似之处,比如适用小额零星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等。既然这样,两者可以相互替代吗?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存在哪些矛盾呢?
性质模糊不清
2016年7月11日,财政部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中提出,建立零星采购便捷高效的采购和供给渠道。2022年3月1日起,旨在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施行。
“业界之所以对框架协议采购与电子卖场持不同意见,主要还是对‘什么是电子卖场’的看法不同。”一位财政部门负责人坦言,各地电子卖场功能作用都不一样,自然对框架协议采购与电子卖场之间的关系也会有不同看法。
何谓电子卖场?有的地方认为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有的地方则认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应当实行电子卖场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卖场是指供入围供应商按程序以数据电文形式维护、上架其产品和服务,采购人进行限额标准下货物和服务零散采购的执行操作平台。
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府采购处二级调研员程少云认为,之所以认为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在于一些地方建设的电子卖场性质较为模糊,逐步淡化为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并将其模糊成为一种采购方式。甚至有的已经突破了政府采购属性,逐步成为小额零星的采购方式。“这样建设的电子卖场就与框架协议采购产生了一些交集,可能有人会认为用框架协议采购取代电子卖场,事实上忽视了两者之间本质区别。”
多位受访者一致表示,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是两码事,如果理解了就没有矛盾,如果不理解就会产生矛盾。
制度规范未统一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资深从业人员认为,现有的大多数电子卖场中采购的类目往往比适用框架协议的类目多,且各地范围不一,主要取决于当地财政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公开程度,因此两者矛盾主要还是体现在类目的划分、以及框架协议适用范围的选择上。
农业农村部中国水稻研究所副处长曹国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不存在实质性矛盾。只不过集采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小额零星采购,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目前也属于电子卖场采购范畴。
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看来,框架协议采购是财政部认定的第七种采购方式,电子卖场的采购范围、规则和程序等,各地差异很大,不仅称谓五花八门,而且没有统一的法律界定和制度规范。总体来看,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卖场在采购标的、报价、合同授予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比如以采购标的为例,有些地方将工程项目放入电子卖场,与110号令框架协议采购仅限货物和服务项目的规定存在矛盾;有些地方将集采目录内、单笔采购金额远超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放入电子卖场,与110号令框架协议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存在矛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