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两家投标人监事为同一人,是否可认定其串标?
你的第一感觉可能是,哎呀,监事为同一人,这关系不简单,怎么可以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呢?!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AB两家投标人监事为同一人,这两家投标人之间有关联关系。那么,这种关联关系是法律禁止的关联关系么?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说,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则在评标时只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来判定,也就是要看,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是否存在直接控股或直接管理关系?显然,监事为同一人不属于以上三种法律禁止的关联关系,可以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那么,可否认定AB串通投标呢?刘亚利强调,政府采购串通投标的判定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这两条详尽列出了串通投标的13种情形。经过对比,我们发现,AB两家投标人监事为同一人,不属于串通投标的13种情形之一,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所以,认定是否串通投标,要有法律依据和行为证据,不可想当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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