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董文强 通讯员 李聪)
如何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如何严肃评审纪律?天津市财政局近日修订了《天津市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经历了较长的准备时间,是一次比较全面、细致的修订。通过修订,加强了对评审专家全面、动态管理,并在全国首创‘应急专家’管理概念。”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
加强专家管理 对“应急专家”提更高要求
“早在《办法》出台之前,天津市评审专家系统上就有了‘应急专家’的设置,此次修订正式将这个概念提出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天津市共有有效应急专家达到2700多人。
在以往的应急专家使用中,大多数应急专家能够满足应急需求,但也有少数会存在临时请假、缺席等情况,比如有些远郊区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会反馈,有些项目要等应急专家两三个小时的情况。“所以,此次修订,对应急专家提出更高要求:自愿成为应急专家后,在同意参加应急补抽项目评审工作后未按时参加或未参加评审工作且未请假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自愿成为应急专家后,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拒绝应急补抽项目的随机语音电话邀请(包括电话未接、无法接通等情况),或在同意参加应急补抽项目评审工作后进行请假的将被暂停6到12个月纳入随机抽取范围。”该负责人说。
聘用期不超3年 实时掌握专家情况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评审专家的聘用期限不超过3年,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说,“为什么天津要设置聘用期限,主要考虑的是打破原有的评审专家“终身制”,有效掌握专家的动态情况,比如职称证书是否仍在有效期内、在本职工作或其他领域是否存在不当行为等,通过定期续聘,可以把部分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清理出库,不断优化评审专家库的质量。”
完善退出机制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新《办法》完善了评审专家退出机制,明确了对评审专家不予续聘的7种情形和解聘的5种情形(其中,解聘的5种情形之一,不良行为记录有14种情形),总体上比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退出解聘情形细化增加了8种。
据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透露,整个《办法》是环环相扣的,如果不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依据《办法》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另外,《办法》还新增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财政部门的职责等三部分内容,将评审专家管理和评审现场管理相结合,该负责人说,“评审专家的管理不仅是财政的职责所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也有要求。我们在《办法》中对使用者如何组织评审、如何跟专家接触等作出了规定,推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之间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对于促进评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进行肯定会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