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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 管理的通知

2022-04-18 00:00:00

西陵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

管理的通知

 

区直各预算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建设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西陵区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随部门预算一同布置、一同编制、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一)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为依据。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将属于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和完整。各预算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及《湖北省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二)预留份额。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该部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部门职责。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牵头负责全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财政业务股室根据申报的预算项目按照应编尽编、按需采购、节约资金原则,指导、审核归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国有资产管理股根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指导、审核政府采购项目中通用设备采购。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

(一)组织采购。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及要求按照《西陵区政府采购项目操作指南》的相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报市财政局批准,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报市财政局审核,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相关规定执行。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预算单位不得将本单位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二)内控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具体工作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0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意向公开。各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进行意向公开。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具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面向中小企业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具体工作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宜市财采发2020〕3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需求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100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具体工作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政策功能。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相关规定,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促进消费扶贫。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乡村振兴展等目标。

(六)计划备案。各预算单位在组织采购前,应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项目名称应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一致,填报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采购预算情况应报区财政对口业务管理股审核,通用设备采购应经国有资产管理股批准。区财政局按照“无预算不采购,严禁超预算”原则,严格把关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管理

(一)合同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人签章。同时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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